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(刘茸)在昨日的人大常委会分组会上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被提交审议。多位常委会委员指出,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的比例规定,还可进一步向科研人员倾斜,并给予单位更多自主权,以激发创新的能动性。
与此对应,二审稿的第43条和45条收到了较为集中的修改建议。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,对单位转让科技成果的收益,单位应当从其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%的比例,奖励对完成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。
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一条规定:国立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如转化科技成果,所获收入首先应当全部留归本单位,完成对相应人员的奖励报酬后,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。
与此同时,奖励报酬个人的法定比例被提高至不低于50%,并且单位如有自行规定、约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与数额,优先适用。不少委员赞赏法律修改后的进步,但也有人提出,规定仍可进一步放宽。
意见:个人收益权规定下限 上不封顶
黄伯云委员认为,现在各地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非常高,有些地方规定的奖励比例高达90%,按“不低于50%”而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,而法律颁布后,会起到“统一认识”的作用。
方新委员则认为,一项科技成果的形成,科技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在其中扮演核心角色,所以取得收益的一部分,不是谁对他的奖励或恩赐,而是他自己应有的权益。
“从国际上看,最有效的激励创新的法律之一是美国的拜杜法案。其中明确规定,国家财政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,它的所有权是国家的,使用权归单位和发明人个人,收益权分三个,一是发明人个人,二是相关团队,三是承担单位。拜杜法案的颁布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的技术创新,才有后来硅谷和128公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,欧洲、日本等其他国家也都借鉴了这条法律。”方新指出。
他认为,收益从20%提到50%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首先应该规定科技人员的基本权益不低于三分之一,这是必须保障的,不是恩赐来的。至于单位所有的那部分收入中用什么比例奖励科技人员,法律反而可以不用规定。
杨卫委员则认为50%是个比较妥当的比例。他举以色列为例:“以色列在这方面做得在全世界是比较好的,他们觉得40%-50%是比较合适的比例,这样所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性,可以支持这方面可持续发展。”
意见:增大单位对转化成果收入使用的自主权
姒健敏委员提出,“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”并奖励科研人员后,应当允许单位自主使用。
“特别是科研院所,他们就是靠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来维持发展的,基本开销就要从这些转化收入中来,在法律中规定只能用于科技开发不妥,也不符合科技发展规律。”他认为。
周其凤委员同样非常强调单位的自主权:“这些钱是这些单位挣来的,现在法律也承认要归他们。单位这个钱怎么用,我想人大也好、政府也好,应该把自主权交给他们。我们经常讲,教育机构办学要有自主权,不要只在口头上。”
他认为,因为预算法等约束,即使去掉这一句,研发机构和高等机构也不会乱用钱。他建议,该条款直接改为“由研发机构、高等院校自主安排使用”。
赵白鸽委员则代表科技人员转达意见: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制度需要有细节规定,如果在处置权、收益分配权、报酬和转化奖励机制不落实,新一轮的法律修正可能达不到足够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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